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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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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DWEOOT103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轉運站是交通樞紐,所以好人或壞人都會進進出出

所以在那邊整天盤查下來,運氣好抓到幾個壞人並不意外

但我想討論重點在於

在那邊可以抓到壞人,並不代表那裡就是易生危害之處所吧?

台灣十大槍擊要犯,有那一個會拿槍去射殺轉運站的路人嗎?

台灣的毒販或吸毒者,會在轉運站賣毒品或吸毒嗎? 不多吧,去PUB或夜店找還比較多

偷竊到有是,但偷竊的話,除非你抓到現行,不然警察也不能隨意搜身,身份證看完也是只能放他走,盤查效果有限


更進一步來說

既然壞人們,大都不是選擇在轉運站進行犯案行為,只是會經過轉運站

那轉運站,如何認定是易生危害之處所呢?

警察說了算?

那不就球員兼裁判?


再更進進一步來說

轉運站是人來人往之處所,選擇在那種...

您的斷句可能不太正確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是指
1.已發生危害之處所
2.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3.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4.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5.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不需要易生危害時才能臨檢或盤查
但盤查對象仍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行使公權力時難免會影響到人民權益,所以是很講CP值的
也就是最好是很效有時再來作
如果勞師動眾只抓到兩三隻小貓降低一點犯罪率,那就沒太大必要性
雖說只用數字治國不太好,但若單憑主觀感覺來執行法規政策,恐怕更失準。
舊 2017-03-24, 01:24 PM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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