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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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Xroots
法務部長決定合不合法? 那我們還需要憲法/大法官嗎?
行政部門用這些維護治安這種理由侵害我們的權利...
只因為今天你不是被臨檢的那個人 所以說得如此輕鬆 忘了你有權利不被懷疑為罪犯嗎?
警察要抓罪犯用的是證據 不是懷疑...
我的確認為除非現行犯 不然沒有理由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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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講了什麼鬼我不關心,但如果你對現行的法律有疑問或疑慮的話你也可以聲請釋憲
既然釋535後催生了警察職權執行法,那你對警察執勤法源有疑問,你大可以去試著推翻它
盤問跟逮捕本來就是天差地遠,不知道你在講哪一出?你以為鴿子可以隨便拉人?
就算你不服盤問聲明異議,在沒有正當理由下鴿子也不能隨意拉你進局子裡喝茶
當然啦,你要小心鴿子拿臉去撞你的手說你襲警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