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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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uaker2013
甚麼是非法甚麼是合法? 法務部長已經出面解釋,員警作為合法,但是技巧要再加強。
拒絕盤查當然是民眾權利,但是別忘了,如果警察真的覺得很可疑,有必要的話可以帶
回警局做進一步偵訊,這些都是合理且合法的,不然以後罪犯都不帶證件不配合臨檢,
只要不是現行犯,警察都拿他們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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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決定合不合法? 那我們還需要憲法/大法官嗎?
行政部門用這些維護治安這種理由侵害我們的權利...
只因為今天你不是被臨檢的那個人 所以說得如此輕鬆 忘了你有權利不被懷疑為罪犯嗎?
警察要抓罪犯用的是證據 不是懷疑...
我的確認為除非現行犯 不然沒有理由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