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Quaker2013 臨檢可以掌握多少民眾個人隱私?  跟網路實名比起來?  兩個拿來類比,你真的是來抬槓的。 | 
	
 
是啊
臨檢可以掌握的個人隱私不多
所以目前法條也給了很寬鬆的認定
有具體可疑事由就可以去調查身份
但連具體可疑事由都說出不出來,說他看警察眼神可疑、穿腳拖
這種情況還真的很難讓人認同
所以有人乾脆直接放大絕
「你沒做壞事,幹嘛怕別人看身份證」
用這種說法就已經沒有法治的概念了
法律有個概念叫"不自證己罪之原則"
你覺的我可疑,是你警察要先證明我可疑
而不是要我先拿出身份證證明我不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