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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遇見警察時,眼神要怎樣才不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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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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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
hoba
跳針的不知道是誰
因應釋535案的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如果認為該法有違憲之虞可以去聲請釋憲
不過木栓也說該法沒問題
而且釋字結果甚麼也沒改變。
現行法律,遇到民眾拒絕臨檢擅自離開,員警有權力帶回警局訊問,如果辱罵、推擠
警察,還可以用妨礙公務送辦,而且是現行犯。
同樣的事件發生在當今,結果搞不好還是一樣。
不這樣做,那犯罪嫌疑人看到警察只要跑開就好了,不能抓也不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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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2017-03-23, 03:1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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