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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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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saffron1366
前面應該有人提到釋字535號吧,你怎麼到現在還在跳針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釋字結果模糊地帶還是很大,還是由員警自由心證,就算事後發現員警判斷錯誤,只要
執行符合比例原則,沒有過激的行為,員警就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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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舊 2017-03-23, 03:04 PM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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