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引用:
作者E.A.G.Y.O.O
說:大法官釋字535。

就沒事了。


其實還是可以
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不然以後只巡邏
不攔檢 不測酒駕 各場所靠監視器跟人形立牌如何
找個AKB48來做公關立牌

警察嚴格只上班八小時
落實周休二日等
保證再也沒有侵害人權
舊 2017-03-22, 08:51 AM #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2016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