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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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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tbsky
本來就是後面的人解釋可以蓋掉前面的。
覺得不妥的話就用再更後面的解釋去蓋。
就像勞基法訂出來之後,主管機關還要針對一個又一個的案例去做出解釋。
不是一般人直接看書面文字解釋就可以算數的。

你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

大法官釋字等同憲法
政治人物說話.........連教科書都不列入參考了
更別說有什麼法律效力了...連習慣法都稱不上了...
舊 2017-03-21, 08:45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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