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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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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我是湯姆
建議由提出申請的第二天起算比較保險, 另外, 在我的印象裡, 一級主管請辭須提前 60 天通知, 千萬小心囉! ........


湯姆大大~目前法令的規範是...
到職三個月內不用預告
三個月~一年...預告期十天
一年~三年......預告期二十天
三年以上........預告期三十天

您的Case,應該預告期二十天就可以離職了

至於六十天的部份,應該是公司的內規,與法令抵觸者,當然是無效的

可是如果簽約時,有附加民事賠償條款,那就有討論空間了....

------------------------------ 離題講故事 ------------------------------

以前在某家連鎖店,到職後被告知主管級要簽合約,要做滿二年並提前三個月告知,不然要賠十萬元,做了一段時間後很後悔,但又因為簽了這份賣身契,正愁找不到方法提前離開....
後來,某區主管調回總部後,要拗我去他家幫忙弄網路
拒絕後,他跑來我辦公室門口咆嘯....

小弟很膽小的,怕出入辦公室會有人身不測
所以向人事單位求助,副董事長出面協調,最後就是該主管記過,我自願離職,不用賠償....
(雖然我可以引用勞基法第12條,但小弟生性膽小又有家庭要養,再加上老闆政商關係不錯,所以選擇了自願離職)
舊 2017-03-14, 11:22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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