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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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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中華民國法律用罰金這種制度一直有很大的問題

罰金制度最最嚴重的一點

就是萬一碰上那種連續犯罪

由於現在連續犯已經廢除

改採一罪一罰制

所以要是對方有錢有權,足以收買法官、檢察官

法官就可以故意每一罪都判處6個月以下

最後合拼執行時,就可以用罰金來解決問題


最近有名的例子就是魏應充逃漏稅6千多萬元,次數高達44次

但法官就44件都故意判6個月以下

所以雖然最後是有期徒刑三年

但每一罪都在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

但只要付328萬就可以不用被關了

所以有錢人逃稅都不用被關的

難怪有錢人整天逃稅,台灣真的是金融罪犯的天堂

像美國就沒有罰金這種東西

如果你刑責是該關6個月,就是去關6個月

沒有那種付了錢就不用關的
舊 2017-03-13, 10:26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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