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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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中華民國法律用罰金這種制度一直有很大的問題
罰金制度最最嚴重的一點
就是萬一碰上那種連續犯罪
由於現在連續犯已經廢除
改採一罪一罰制
所以要是對方有錢有權,足以收買法官、檢察官
法官就可以故意每一罪都判處6個月以下
最後合拼執行時,就可以用罰金來解決問題
最近有名的例子就是魏應充逃漏稅6千多萬元,次數高達44次
但法官就44件都故意判6個月以下
所以雖然最後是有期徒刑三年
但每一罪都在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
但只要付328萬就可以不用被關了
所以有錢人逃稅都不用被關的
難怪有錢人整天逃稅,台灣真的是金融罪犯的天堂
像美國就沒有罰金這種東西
如果你刑責是該關6個月,就是去關6個月
沒有那種付了錢就不用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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