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reluya6510
嗯,我解釋一小段
訴願決定書12頁
(二)訴願人在 M22環評書件中關於對 M16、M17於當時現況說明是
否屬 M22環評承諾事項效力所及範圍,為本案先決事項,爰應
先予釐清如下:
查訴願人所屬彰化廠新增製程 M22環評案,於88年3月12日經
本署審查通過,公告審查結論在案。惟因訴願人於 M22環評書
件對 M16、M17製程之燃料使用成分提出加嚴管制,訴願人認
僅係對 M16、M17製程當時現況描述之實際使用情形,並非承
諾事項。
訴願決定書13頁
故訴願人雖主張係僅對 M16、M17製程
當時現況的描述,惟該現況描述亦屬其申請開發 M22許可之配
套措施,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屬環評承諾事項,要無疑義。
看懂這記悶裩打在哪嗎?
然訴願人長期以來均未履行上開 M22環說書所載 M16、M17製
程使用燃料成分要求,核屬違反環評承諾事項至明。
短短幾行就捱了兩記,台化連聲都還沒吭就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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