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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我當初是先口頭告知離職, 沒人有反應, 那就書信+離職單簽了, 從那天起算滿31天.

30日前我的理解是離職前30天要講, 離職當天不算, 而且簽寫那天也不算, 中間要預留30天.

不過我的理解有漏洞, 要走的前一天(30天期滿), 主管拿一張單子說我都沒交接.

上面一堆東西根本我就沒被告知過, 笑笑地問: "那我要交接給誰?" 得到好幾個人名.

一堆項目, 好幾個人, 呵呵.

如果主管是找我聊聊, 誠懇的來挽留, 那實在要考慮考慮, 我也欠一個人情要還.

但用這種方式, 我就不想理了, 欠誰人情又不是欠主管這個人~
舊 2017-03-13, 07:18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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