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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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狗一下不難吧.....
現在公司有些比較殺的,員工當天提離職,行政手續離職單寫完,公司資產繳回工作也交接完當天就走的也有....
很欠腳的公司才會三拖四延的,員工都無心了強留著只是浪費彼此時間跟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