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geminiprince
Golden Member
 
geminiprin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引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孤狗一下不難吧.....

現在公司有些比較殺的,員工當天提離職,行政手續離職單寫完,公司資產繳回工作也交接完當天就走的也有....

很欠腳的公司才會三拖四延的,員工都無心了強留著只是浪費彼此時間跟精力。
舊 2017-03-12, 05:28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eminiprince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