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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sutl
台灣提告的成本太低了,所以濫訴的法棍很多,幾乎是穩賺不賠的生意,然後又造成司法人員過勞。

應修改成提告敗訴後,要負擔被告及司法機關相關支出費用。

這想法太蠢了.

法律之庭不等於公理之庭,這不是常識嗎?
真的這麼規定,是要窮人不管公理正義是不是屬於他那一方,只要提告沒有100%的勝算,就只好自己吞下,不要提告嗎?
舊 2017-03-09, 10:31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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