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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引用:
作者syntech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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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一、定義

第二條 (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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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說,只要那位女性的主觀意識,認為碰到肩膀或鎖骨是"性騷擾",就可以成案嗎?

之前有個法官不是判摸奶只有五秒不算騷擾的?

只要恐龍存在、什麼鬼判決都有
舊 2017-03-09, 09:23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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