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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內線交易很難判刑的
舉例:2006年力晶的黃崇仁內線交易案,法官認為黃崇仁利用人頭買入旺宏股票,是在力晶董事會通過與旺宏策略聯盟前,早在法令規範的十二小時有效期外(修法前之規範),也就是說法院認定的「消息明確」是指力晶董事會通過起算,在此之前十二小時所做動作都不算,所以獲判無罪。若依這個判例,關係人只要在董事會決議前十八小時買賣公司股票都可以被視為無犯意。
懂了嗎?假設我有家公司,開董事會48小時前大量買進,再脫手,完全無罪,
更狠的是放假消息,讓小股民買在最高點,住套房
再舉例:「台開案」:趙建銘的老丈人都已經從總統淪為階下囚了,但這位前駙馬爺除了一開始被羈押了約一個半月外,除了不能出國,多數時間仍舊過著一般人的生活,上下班看診。
我們台灣的法官,大部分沒有財經專業,因此認為內線交易不像一般的民刑事,有人因而受害或是有了什麼財物或身體上的傷害,法官就認為這小罪,你只要懂得「心存悔意」,態度良好,再繳出不法所得,就從輕量刑,沒事了.
台灣是經濟犯和詐騙犯的天堂,這是真的,不要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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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福相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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