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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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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引用:
作者marks
就是因為要照一般法律來
所以小兵們已經有恃無恐了
沒了軍法, 那些官也沒官威可展了

也不是說沒了軍法

而是軍法移到一般法官審理,從之前逾假未歸逃兵的案例來看

一般法官都很NICE的,初犯及態度尚可,都會輕判

以這個案例來看,毆打少校,很大機會是判一年給予緩刑


陸海空軍刑法

第49條(對長官施暴脅迫罪)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17-03-07, 02:27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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