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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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滑過
情況A:
沒有號誌的情況下行人走在斑馬線上,行人有絕對路權→同意
情況B:
有號誌的情況下,行人方向為綠燈、行人走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同意
情況C:
有號誌的情況下,行人方向為紅燈、行人闖紅燈走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不同意
情況C若行人走在斑馬線上被撞,應該要負50%的責任
同事嗆『我是行人,雖然行人方向是紅燈、但沒規定我行人不能站在斑馬線上、我站在斑馬線上不表示可以被撞』
我回『行人方向為紅燈,行人不站在人行道上卻站在馬路上被撞不用負責任嗎?有看過斑馬線畫在人行道上的嗎?闖紅燈不用負責任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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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棜n看是貨運還是自用車, 如果是貨運....根本九成就行車優先 行人請讓讓, 撞死x了 往生的只能在地府喊絕對路權
至於中南部就不用說了
有號誌 可能會看見斑馬線
但是沒有號誌的情況下 斑馬線??? null
我覺得當前比較實際的是法規有漏洞,
法律應該只保障行人在斑馬線行走的權利
但是不應該保障在上頭奔跑的權力, 因為沒有駕駛會來得及, 而且嚇到駕駛可能會引發更危險的狀況
可能更進一步要規定一旦行人在斑馬線以跑步通過的情況下 就喪失絕對路權
在我的理解, 可以過的時間就快步通過
用跑的 絕對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