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ally邦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台灣
文章: 16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4-1-3: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違規的是非正當使用的。工具鉗+O牌M22手電是天天都放背包裡的,目的也還算正當。只是有次上飛機忘了,只好改放託運行李裡。
舊 2017-03-01, 01:26 AM #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lly邦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