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現在的理解(若有錯,歡迎專業人士指正)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
紅字意思是:人死了,民法上的權利就消失!
因此事故被害人只要死亡就沒有任何民法請求權
後面談的都是被害人親屬的民法權利!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意思是:加害人 造成 被害人死亡,間接對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造成非財產上的損失
所以這些關係人對加害人有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
民法沒有規定順位,所以這些關係人的請求權是獨立、平等的!
這個主題的事故,車主/司機/旅行社 被認定有責任
所以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依民法194條
向 車主/司機/旅行社 請求損害賠償
而因為 車主或司機 有投保 乘客險、旅行社 有投保 旅責險
所以保險公司才會代替責任人賠償給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如果被害人的親屬認為 賠償<損失
那就提民事訴訟去告 車主/旅行社(司機死了不能告,要告繼承人)
如果法院判定保險理賠的錢不夠補償
那差額就要 車主/司機的繼承人/旅行社 賠償!
如果你單純是參加旅行團的消費者
請忽略前面某篇亂屁 對價責任 的貼文!!!
旅行團消費者能保的大概就 旅行平安險、旅行不便險 之類的
不會有保錯險的問題
因為根本就不符合 乘客險、旅責險 的被保險人資格!
引用:
作者rainwens
恕刪...
話說有一點不太了解的,責任險的請求權,是照繼承權順序輪,
還是有資格的都可提出申請?撫慰金一人給一份,還是不管多少人只給一份?
若是照順序請,那也要有輪到的人才有殺機
任何人都可申請,那若只給一筆錢要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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