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的解釋也有問題!
事主是請領保險金又不是請求損害賠償
保險法
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 113 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受益人如果一起死,一般是走113條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
仍然和民法194條無關!!!
引用:
作者a9607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22/1062121
金管會的解釋出來了
責任險非屬「遺產」,沒有「繼承」的問題…
本例中旁系依法確實是無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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