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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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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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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握方向盤的是司機、腳踩油門的也是那司機;說白了,司機是此過失(或故意?如同之前備汽油自焚案件)致33人死亡的直接正犯;只是他好命人已死亡,依法免訴刑責不會被追究,但民事賠償責任仍不因死亡而免於追償。

2.至於遊覽車公司或旅行社,充其量只有民法上的僱主連帶賠償責任;就此尚難謂有何刑責。
     
      
舊 2017-02-18, 09:23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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