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引用的是司機姊姊爆料,應該沒有監理所背書在法律上有效罷?
還是你還有更好的法律見解用來起訴蝶戀花老闆業務過失致死罪?
司機出勤狀況,勞動部長也說明了,手握著方向盤時才算工作時數
PS:如此看來有家屬喊要申請國賠,不是沒道理的?
引用: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賞櫻團國道翻車釀32死,發生意外的遊覽車,是由出團的台北市蝶戀花旅行社租用,87年出廠,已是近19年的老車,車籍設於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監理所表示,該車每年須驗車3次,近期的檢查紀錄都合格,且都是一次檢驗就過關,並無需要複驗的狀況。
監理所表示,發生意外的遊覽車車齡超過10年,依規定每年須驗車3次,下次的驗車日期在今年4月,該輛遊覽車近期的驗車,於士林監理站完成,紀錄都是合格的,沒有出現不符規定需複驗的狀況。
監理所表示,今天配合檢方勘驗發生意外的遊覽車,確認車體、內裝有無改裝等情形。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ingnews/197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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