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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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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判決結果出來沒有
如果判決結果真的是如此
那我覺的問題不在"法"的身上
而是在"司法人"的身上
行人在馬路上本來就是最脆弱最慢的
考慮到還有行動不便的人
行人在斑馬線上有優先路權我個人是覺的OK
多數先進國家也是這樣
但問題是這條法的概念,不是用來保護這種無視燈號突然闖出來的行人
遇到這種情況時,"司法人"應該拿出信賴保護原則來保護遵守燈號的機車駕駛
「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
台灣很奇怪,法律條文常常很模擬兩可,給了"司法人"很大自由心證空間來解釋
讓他們擁有如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一般的,強大的自由心證空間
但整體素質卻跟不上
而且常常濫用自由心證,別人質疑就喊說司法獨立,完全不檢討自已
難怪司法改革,一再要求提出陪審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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