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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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幫忙一下好嘛,先進國行人路權都是最高的好嘛。
在美國就算是紅燈,你撞撞看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上的人看看,二級謀殺罪比你台灣更猛。你在醫院學校附近你超速、不讓路上的人(非斑馬線)看看,罰到妳唉唉叫。
開車要有駕照,智障已經被過濾掉了(咦),人走路上不用考照,智障、小孩、精神病、老人、眼睛瞎的、耳朵聽不見的....都可以上馬路懂嗎?
還有人按喇叭,不是每個人都是正常人,除非你認為要四肢健全,耳聰目明才能出門,那我就沒話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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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情不同.. 說得很難聽, 但台灣法規不立, 人死得不夠多, 不夠慘, 就沒有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