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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acowave
資動部雖然傻,但是沒傻到在這種時候放這種白痴言論
把這串拿去搜,不管是ptt或是fb,來源都只有udn,真不知道這位陳姓記者怎樣寫出這篇文章的
如果要爭議上下車中間的時間,就得有上下車中間的卡,但是又不能約束打卡制或是責任制
如果是打卡制,那超時工作不就是雇主自己找自己麻煩,如果是責任制,中間上下車算是問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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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勞動部要收回這篇指導原則, 不然裡面的確有刊載那篇報導的論點
http://www.mol.gov.tw/media/2687822...9F%E5%89%87.pdf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引用:
至於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
計算,應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得否自由
利用,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
點遊憩二小時,該二小時期間,駕駛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認
為是工作時間。至於有些許遊客停留於遊覽車上,該期間駕
駛實際上無法自行利用,應屬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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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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