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drs
二手商品可以銷售的,這叫物權耗盡
在我國的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並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所謂「散布權耗盡原則」,是指著作人或其授權的人,把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移轉給別人的同時,就喪失了他的散布權,更直接的說法是他已經把散布權用光了,在此之後,就他所移轉出去的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對任何人都不能再主張散布權。因此在我國管轄區域內,從著作人或其授權的人那裡,因為買賣或贈與而受讓取得著作物所有權的人,當然可以自由管理、使用、處分(包括出口、出口後再進口)他所取得的著作原件或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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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讓我想到"真品平行輸入"是否對代理商侵權這類的爭議....
基本上, 賣家若低調轉賣這些錢母, 廟方應該也告不到, 而這類買賣等所有權移轉當然不會侵權,
不過, 賣家公然在網拍上以"宮廟名稱"或是錢母的圖案來當商品廣 告, 就可能侵害了商標權.
這也就是廟方為何強調只要賣家下架, 就不提告.
簡單來說, 賣家在拍賣的廣 告上若直接使用廟方註冊的商標名稱或圖案當廣 告文宣,
這部份就有可能侵權, 實際上似乎也有些國外原廠授權的代理商用"侵害商標權"來對
直接使用原廠商標或註冊圖案進行銷售廣 告的業者提告, 並且勝訴的實例.
也就是說, 這些錢母的賣家在網拍上若刻意強調宮廟名稱及錢母的圖案當廣 告文宣,
那就可能有侵權之慮, 如果只是商品的名稱或描述(如
某網拍上的例子加了一堆商品的說明),
照片也是自己用實物拍的, 也沒刻意截取出圖案或商標名稱, 應該就很難被認定是侵害商標權.
不過若刻意在商品名稱或照片中強調 "XX宮"(已註冊商標), 那還是有何能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