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erocat
我前面已經講了,終止借名登記是等同"提前終止委託契約",是對契約所有約定項目提前終止。
至於保證人(保人)他的責任是代替主債人履行還清債務的義務,所以如果法院判決借名貸款部分終止,主債人換人了保證人部分當然也就終止了。
至於車行借車貸,可能你們有簽本票等,而且與銀行借貸相比借貸契約內容會有不同,銀行借貸是定型化契約比較能知道內容是怎樣(都會在銀行法的框架內)。車行借貸一定會比較保障車行方的權益。我今天有問過比較懂銀行法的人,目前車貸跟房貸是不用提供保人的,這也是為什麼前面對你的貸款部分有點搞不清楚。
如果只考慮你的部分,可以看一下借貸契約內你是否有放棄"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寫到這點,只要主債人有環款能力(不管要還多久),債權人只能向主債人請求履行,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法律歸法律,如果用暴力討債那就不在法律層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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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行表示代款無繳清無法過戶
我問過律師了...
某篇借名終止勝訴的不適用...
因為是簽本票不是借名關係
根據票據法120條 本票部分,案立AB雙方是共同發票人
而且上面有"並行使票據上權利,立授權書人等絕無異議"
好像有什麼不因期他因素免責(就算某篇判決成功也無效)
其實車行那邊有法務,簽立的時候就已經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