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你這部份怪怪的。
終止借名登記的話,效果應該是車子會改登記到C名下,但是當初向銀行貸款的契約,簽約人應該是A,此部份並不會改變,也就是說A還得繼續揹負貸款,B還是保證人,C卻取得車子的所有權???
再想想吧。
|
引用:
作者惡蟲
終止借名登記只是變更所有權人而已,貸款契約當初是A簽的,是A與銀行間產生債權契約,所以這部份銀行還是會找A要錢,不會因為終止借名登記就自動移轉。物權行為與債權契約要分開來,這應該是民法基本常識吧。
大部份終止借名登記是因為A借名給C購車,事後A逕行對該車為處分,侵害C的權利,C才會去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然而本件事實剛好相反,是C沒有償還銀行債務,導致A的權利受損,A不應該提終止借名登記,而是應該提返還所有物請求,要求C返還車輛,或是逕向銀行表明無法清償貸款,由銀行逕行向法院請求查封車輛進行法拍,只不過後者可能因為B為連帶保證人,A如果拒絕清償,對B比較不利,個人猜想這也是樓主上來求救的原因吧。
|
如你所說,物權行為與債權契約要分開來。
借名者終止借名,等過戶後貸款丟給出名者去繼續繳囉。
我國民法上並無"借名登記"這方面明確的法律,但實務上視為"無名"契約,
所以提前終止契約當然是要就契約約定的內容,如管理、支配、貸款等約定內容做處理,不是單看物權或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