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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davidxyz
立意雖好,
但可能實用度有待加強!

政府要先確保稽查單位不會把投訴者資料洩漏給老闆,
如果該事件是單指投訴者則另當別論,
然後重點是...重罰!
然後把罰金的相當部份給投訴者

公司不能資遣這方式根本沒用,
現在公司有太多手段可以讓投訴者"自己走"!
把罰金給投訴者最起碼算是一種....保障!
被發現的話...一筆不得不走的跑路費,
有獎賞這事也能提高投訴率

實際上有很多方式可以達到抑制慣老闆的違法手段,
這些方式政府也知道,
但是這些方式大多具某種程度的殺傷力,
會被政府視為此舉會重傷公司,
到時候公司因此休業反而會壞了經濟成長率和就職率,
所以政府不敢採用,
但是不敢採用的下場就是到處都違法!

"政府要先確保稽查單位不會把投訴者資料洩漏給老闆"
有這規定啊~
"新勞基法明訂,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
勞工,且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違反者,除應依法追究公務員之刑事及行政責任,
對受有損害勞工,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這法條已經過了喔~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30001&FLNO=74
舊 2017-01-19, 03:26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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