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借名登記視同為委任契約,法律效果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
新聞案例
https://udn.com/news/story/7318/1525701
買車留爛帳 友不埋單終止借名
2016-02-26 02:01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王姓男子欠卡債,以好友名義貸款購車,事後避不見面,車貸、稅款和交通罰單超過十萬元,擺爛拒付,好友訴請終止借名登記勝訴,車子將改登記王名下,欠款也要由他埋單。
律師陳志峰指出,借名登記就是「借你的名字用一下」的契約,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都可成立,這是基於雙方信任關係,如果一方失去信用,可隨時終止契約,原車主就要承擔所有欠費。
桃園地院調查,王男因積欠卡債,信用不佳,想貸款買小客車被銀行打槍,三年多前找好友陳男幫忙,拜託以陳的名義買車、貸款,講好車貸、稅金都由他繳納,車子到手後,王姓男子只繳了約半年的車貸就找不到人。
近三年來,包括車貸、燃料稅、牌照稅和交通罰單,積欠了十多萬元,都寄到陳家,有的還移送行政執行署追繳,執行署通知如果拒繳將直接從帳戶中扣款,陳一個頭兩個大,認為借個名義給王,卻惹來這麼多麻煩事,四處找王出面解決都找不到人,只好走法律途徑解決,訴請終止借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