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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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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大部份終止借名登記是因為A借名給C購車,事後A逕行對該車為處分,侵害C的權利,C才會去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然而本件事實剛好相反,是C沒有償還銀行債務,導致A的權利受損,A不應該提終止借名登記,而是應該提返還所有物請求,要求C返還車輛,或是逕向銀行表明無法清償貸款,由銀行逕行向法院請求查封車輛進行法拍,只不過後者可能因為B為連帶保證人,A如果拒絕清償,對B比較不利,個人猜想這也是樓主上來求救的原因吧。



沒錯,就是這因素.B保人有辦法脫身嗎?....
C爛人有簽協議書,上面有說車貸他繳,這部分可告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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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刷存在感,要想這麼多廢文出來發,我真是服了你。
舊 2017-01-19, 11:29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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