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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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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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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你這部份怪怪的。

終止借名登記的話,效果應該是車子會改登記到C名下,但是當初向銀行貸款的契約,簽約人應該是A,此部份並不會改變,也就是說A還得繼續揹負貸款,B還是保證人,C卻取得車子的所有權???

再想想吧。

前題是(借名)車貸,如果是非車貸那就沒解了。

這種案子法院已經處理很多了。
你也可以用取回車子所有權,返還物品,
但是以原po描速,應該是"借名登記",非借用車輛不還,這兩種行為還是有不同的地方。
還是建議以終止借名登記為由較佳,返還物品法院不會幫你把車子拿回來。
如果是借用不還有侵佔的問題,但是一開始是借名,你到地檢署提告構成要件就不符了,檢察官不會起訴的,只是浪費時間。
終止借名拿到一審判決書就可以直接到監理站跟銀行變更所有人跟貸款人。
舊 2017-01-19, 09:56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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