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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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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LDSKING
我沒有要提時間點的問題,只是回應他現階段電子商務已經在日常生活中運行好一陣子,並不是他所說的什麼修法前,什麼非金融業者承做是違法的說法,這本來跟uber問題就是兩碼子事

詹宏志的東西我早就知,跟我雞同鴨講,uber 還是非法載客,講完也不可能讓它合法啊


[行動支付跟第三方支付這兩者在台灣在"修法前",非金融業者要承做也是違法的。
所以呢,那些想做這生意的非金融業者也是千方百計的要政府為他們量身訂做修改法規。
有不一樣?]

他沒說錯阿,修法前的確是只有金融業能承做,這2年才放寬

至於到底金融業、非金融業誰做才對,就是看你用哪個角度看了

你要用現有法規來看來管,當然就是金融業
但如果回歸到市場需求,第三方支付走金融業就是繞一大圈不是有效率的規定


至於這跟UBER 有什麼關係?一樣就又回到要從哪個角度看了

講白了,UBER 根本就沒合法不合法問題,因為政府根本就不會讓UBER合法

只要今天合法的底線有營業車輛才能執業這條在,就不可能
UBER 自認最大的特色不就是讓有車的人,自己彈性上線跑車
要他成立一個計程車車行然後用營業車輛合法上路不就是自己打自己臉
我要賣燒餅油條但現行法規都是針對三明治管理怎麼可能有共識

其他什麼職業駕照、納稅、納保 根本都不是問題
納保?金管會通令產險公司在UBER合法前不得承保
納稅?比較他已繳的罰款6千多萬跟目前台灣最大擁有萬餘車輛的車隊在上一完整年度繳的4千多萬稅款及營業車輛種種補助相比,就先假設他有繳稅意願好了

所以如果站在現有法制下,的確UBER是不合法,而且對計程車業者不公平

但如果消費者角度,我卻認為政府應該重視這種因應網路的新形態服務
這就跟網路購物一樣,網路的進步讓很多交易或服務媒介變得非常有效率
前天是網路購物、昨天是訂房網站、今天是運輸媒合,明天一定還會有新的

所以很多事情都要重新審視,如果能讓駕駛符合資格、乘客有保障、公司也負起繳稅等企業責任,那目前法規下的掛自用跟掛營業車輛等一些既有規定是否還有堅持必要?

如果既有原則可以討論那因應業者要求成立新法規範是否是就地合法圖利廠商呢?

立法行為本身怎麼可能圖利廠商,應該是法條內容是否公平才?
規則稅制訂出來後,做不到的業者就滾蛋阿,這APP難度高嗎?
市場夠大自然會有其他業者出來,現在台灣只有UBER是因為只有UBER本夠粗經得起罰,台灣繳過6千多萬罰金的企業有幾家,但即使大要壟斷也有困難,反正這種媒介平台對司機只有資格限制,沒有競業限制,如果我是駕駛一定是會同時加入所有媒介平台

我有點扯太遠了,因為我也知道計程車這行業存在的本身,其實也負有穩定社會的作用
正常的政治人物不會去捅這況馬蜂窩,更何況UBER政商關係那麼差
舊 2017-01-10, 01:19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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