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艾德 II
我畫個簡圖說明。
http://i.imgur.com/9wbCQA4.jpg
舉例1月份(排除國定假日)來看。
1/1到1/7有休1/1(符合一週一例)+1/8到1/14有休1/14(符合一週一例),至於1/1的1/14的兩週兩休則排到1/15到1/28中間休,所以1/2到1/13連上12天並無違法。
就是這樣的搞法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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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表,再加上24小時的調班動作,就可以把那四天休息日洗掉了
2002的函釋該廢除了...
從這部份就可以看出,以往勞委會是如何地爛用函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