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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clee
無照駕駛罰太輕,大家才不怕
鄰近的香港無照駕駛是犯罪,我們能否比照辦理?
第二次無照被抓還加倍
香港條例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42條 駕駛時無執照等
(4) 任何人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5(4)或(5)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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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常在騎機車,你就會知道。
台灣無照處罰地再嚴重,依然無法改善肇事率。
因為考取駕照的方式,根本對現實生活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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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無德 , 政無能 , 法無衡 , 民無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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