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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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nksm (肉腳株式會社)
標題 Re: [新聞] 一個月不戴套嘿咻20次 16歲少女被搞大肚
時間 Mon Dec 26 12:45:29 2016
其實這篇雙方家長的法律知識跟前幾天那個因為出車禍毀容卻遭到對方求償而想不開的
女大生一樣,都是受到半桶水響叮噹的的人亂搞
首先,15歲的A男與16歲B女兩人合意性交,在構成要件上,B女的確犯了刑法227條第三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這條還有
一個但書,也就是刑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也
就是通稱的「兩小無猜條款」,就我目前所知道的案例中,只要行為發生時雙方都未滿19
歲,雙方和解或是達成共識,通常會採簡易判決,然後以緩刑收場;今天我們再來看這案
例,其實女方家長也相當笨,當男方採用227時,女方卻採用221,光這一點就輸很大了
先來看一下221的構成要件「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而為****」,今天A男B女為男女朋友,兩人在發生性行為時,系屬合意行為,即非「違
反自身意願之強制行為」;的確,B女拒絕A男不戴套,但她所拒絕的是「不戴套」的行為
,而非「性交」行為,所以構成要件不該當,A男無罪
那B女家長要怎麼反制呢?大概就只剩下:
1.只要兩人第一次性行為發生時,B女未滿16歲,這樣B女家長亦可提告227
2.如果B女發生時已年滿16歲,說真的...無解,除非能提出A男有「對價交換」行為,這樣
A男就有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106.1.1起變為性剝削),那麼A男就真
事情就會很大條
3.放棄刑法反制,改用民法216提出損害賠償,B女因A男的吳套中出而致使懷孕行為,造成
B女就學困難、精神傷害、醫療支出等而加以求償反而會比較實際
這裡給各位一個很基本的觀念,「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它並不會去保護有錢人,但
是有錢人會去請懂法律或是修訂法律人的人來保護他,也才會有一審重判,二審減半的俗
諺;沒錢沒勢的平凡人要怎麼辦呢?請各位熟記以下電話:
【法扶會全國專線 412-8518 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幫我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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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再四處求神問卜,然後去得一些似是而非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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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笑的新聞啦,如果從法律的觀點來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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