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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民法」初審通過 同性婚姻法制化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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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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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
MUS
醫療法中提到的關係人 = 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例如同居人、摯友...
同意書甚至於緊急的時候連不認識的陌生人都可以簽署
所以這些事務老早就有法條制定, 無須所謂的"家屬"才能執行
所以我不確定多人家屬的定義是什麼? 只是為了名稱上要稱為家屬嗎?
他跟患者血親的家屬意見相左時又該怎麼取決?(假如同為家屬)
如果血親為先, 那麼這個多人家屬也就只是 ""關係人""改個名不是?
如果以患者意願為先的 "" 關係人""優先, 那又何必要改名, 徒增混淆?
我對這個制度沒有太深入的研究
僅是就我所知道跟您解說
陌生人可以簽手術同意書或有醫療探視權這個我倒是第一次聽說
其實家屬的定義在民法裡本來就有
不是自創也不會混淆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6&lno=1114,1123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本來就與親屬不同的哦~
沒有關係感覺您對這個制度有所疑慮
我也沒有了解那麼多
如果想更清楚可以再找找相關的闡釋
倒是這個草案連排案都還沒
等若有一天成為時下熱門公共議題時再來討論也可^^
2016-12-30, 03:22 PM #
203
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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