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kjfso
)
可以幫忙決定某些限定的事務(醫療探視權、手術同意等)
如此而已~^^
這個家屬其實還是跟一般我們認為的家屬兼親屬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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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中提到的關係人 = 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例如同居人、摯友...
同意書甚至於緊急的時候連不認識的陌生人都可以簽署
所以這些事務老早就有法條制定, 無須所謂的"家屬"才能執行
所以我不確定多人家屬的定義是什麼? 只是為了名稱上要稱為家屬嗎?
他跟患者血親的家屬意見相左時又該怎麼取決?(假如同為家屬)
如果血親為先, 那麼這個多人家屬也就只是 ""關係人""改個名不是?
如果以患者意願為先的 "" 關係人""優先, 那又何必要改名, 徒增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