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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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
這個倒是令人無言的想法....
血緣關係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去人為解除, 倒是沒想到反倒要搞出這種優於血緣的法條
情到濃時想當家屬就當家屬還有同等保障, 落花無情想脫離的時候反正也沒血緣關係直接脫離
只想享受權利, 還可拋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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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了解這個制度應該不是加入的人能單方面享受什麼好康
他不像我們以為的血親家屬有繼承權(繼承權的判定應該還是依"親屬"關係來處理)
或對誰有扶養的義務或責任
這是為了讓一些沒有結婚生子(少子化之下以後或許這樣的人很多)
也不想有伴侶
想找幾個人一起生活互相扶持(像家人一樣生活,不是雜交,想雜交不必諦結為家屬)
讓他們在法律上可以有一些關係(既不是伴侶、也不是婚姻)
可以幫忙決定某些限定的事務(醫療探視權、手術同意等)
如此而已~^^
這個家屬其實還是跟一般我們認為的家屬兼親屬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