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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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dsmt
你這整段就是充份顯示出了先入為主,反同的心態。法律判斷根本不是同婚的主要原因,而是同婚是否為基本人權,而將之合法化。因為法律不允許,所以才要修法。同婚議題是在法律之前,而不是從法律去檢視能不能同婚。
你不用強扣我沒看過的帽子,你自己想拿美國的例子來強調你的論點,結果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的卻是同婚合法。然後又企圖用主觀的認定說最高法院的判決沒道理。
同婚是法律問題嗎?不是吧,本來就是價值觀的問題。
同婚現在本來就不合法啊,問題是現在是要讓不合法變合法,所以你扯法律判斷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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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法律 不是"定義"風俗
4位大法官投下反對票 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認為
5位"非民選"的大法官不該把自己個人的價值好惡置於各州民意之上(不用回我黑人當時民意如何如何...兩回事)
法官過度恣意造法 有侵害立法權之虞
這跟反同有什麼關係?
你以為投下反對票的人就代表反同嗎?
連反對的理由都不清楚 也好意思扣人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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