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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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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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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7
引用:
作者imggy
拜託不要在以訛傳訛了....
請相信自己的眼睛所看到的法令規定
而不是新聞寫的內容

藥事法規定的內容是...
未經許可擅自從國外網站購買醫療器材再轉賣同業之行為,已涉違反藥事法第8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購買醫療器材,應認明包裝上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才是經核准之合法醫療器材,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之權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30001

記者的水準很低的...不要報什麼就信什麼
購買而自用是沒有問題的


84條有說自用可以帶沒關係嗎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舊 2016-12-26, 11:5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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