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oles
個人愚見是提告應該不會成立...
參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
第9條(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三款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還有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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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會被提告,就算他車牌被你拍到他也沒辦法,拿著影片到警局他就會吃單了
通常這樣我不會浪費口水,我會直接打110或谷狗附近警局
不要臉的人比螞蟻還多
引用:
作者42章經
想知道那位仁兄擋路的動機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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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紅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