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但如果對方提告..
不管會不會成立,好像個資都會被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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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愚見是提告應該不會成立...
參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
第9條(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三款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二款
第51條(除外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基於以上的相關規定,樓主似乎沒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頂多是有被告妨害名譽的風險 (迷之音:那豈不就更不要臉了.....)
不過小弟不是法律專業人員,如有解讀不當之處,尚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