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依勞基法規定,特休假如果沒有休,薪資要加倍發給。
例如說特休假30天,勞工只休10天,剩餘的20日,除了原本應照給的薪資外,於年底應再發給每日薪資X20(未休假日數)的薪資。
原本公務員也是這樣規定,但是後來改成特休假中有十四天屬於強制休假,強制休假就沒有上面算的那筆額外的薪資,於是這原本應發給的薪資改成強制休假補助費,一律以16000元計算,其實對於資深的公務員來說也是變相的減薪了。
然後這16000又變成現在的國旅卡,然後…然後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被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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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就是政府愛搞的自肥古怪玩意兒了,本來就說是沒休假上班要給補助,現在強制休假不能上班補助也要照給....意思難道是本來上班也沒在做什麼事,所以就算沒上班,該領的也不能少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