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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pdavid
看法條?
有效的話,就可以申請臨床試驗,成為藥了
有時候我發現「癌症不見得是絕症,但腦殘真的沒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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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沒查法條就在講這些,是誰比較腦殘?法條說了食品不得宣稱療效,光這句話就違反了千年來的醫食同源的理念,同時你光賣個四物雞宣傳一下滋補養顏,你實質就違反法律了,是誰比較腦殘?臨床實驗只有藥廠有錢出的起,你知道這要花多少錢嗎?是誰比較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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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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