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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4
引用:
作者MUS
其實各位看首篇新聞會覺得莫名其妙, 明明是大廳的問題卻怪家教
但是再看看下一篇報導就會不同見解了...
1. 是大背包惹禍, 跟地板沒關係...
2. 以整個社區而言這個就是價值54萬的擺設, 修補後裂痕也恢復不了


你舉這段報導不正確

既然有版友提供裁決書,就以法官的說法為準

不是背包惹禍,是踩到石墊失去重心打破立鐘

我一直有興趣的是法官的心證~
比較之前婦人低頭撞大門,要求店家賠償,而且刑事業務過失還勝訴了
也就是另一庭的法官完全著重於店家有沒有做好安全防禦
沒有計較婦人的行為

婦人撞門的意外,有些版友的意見是公安是店家要做好
還說官司輸了是剛好而已



PS:這則打破立鐘案件,個人認為才是"合理的判決"

引用:
六、得心證之理由:
被告於行走經過該處時,本應
謹慎自己腳步通行,且依其智識經驗及系爭立鐘之擺放位置
,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詎其竟疏未注意,先是踏到底下石
墊進而向後跌倒以致打破系爭立鐘器皿,本院審酌系爭立鐘
既有相當程度之財產價值,自有一定之危險性,而被告於步
行經過其附近時,既已提高系爭立鐘遭碰撞之危險,即應相
對提高自己之注意程度;又為防範撞毀立鐘,被告成本花費
不多,因系爭立鐘所在位置並不致於影響一般人之日常通行
路徑,僅需被告不要刻意過近或小心行走即可避免,是經綜
合考量本件危害之嚴重性、行為之效益、防範避免之負擔等
因素,應認被告於行近系爭立鐘跌倒,確有怠於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甚明。又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若非
被告前開之過失行為,當不致引起原告所有系爭立鐘器皿遭
打破之結果,是被告前開過失行為與系爭立鐘器皿毀損之結
果之發生,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下面這段是關於沒有設置防護欄,這就更有趣
如果適用於撞玻璃門案,動線規劃及玻璃標示足夠,也不能證明婦人不會撞上去
引用:
被告復辯稱:設若原告有在系爭立鐘附近設立護欄,其就不
致於跌倒時撞破系爭立鐘器皿,故認原告與有過失云云。惟
原告擺設系爭立鐘之位置及方法,既俱無疏失、違誤,客觀
上即難認原告有何對外作出提高系爭立鐘遭碰撞受損風險之
行為,復參以系爭立鐘當初擺設在大廳之目的,無非係藉由
其大方展示而達到散發社區品味與美感之功能,豈有削足適
履,反而又在該立鐘前另設護欄之理。本院乃衡諸一般社會
通念,認原告並不另外負有設立護欄加以保護系爭立鐘之作
為義務。此外,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何在系爭立鐘前
設立護欄義務之事實,亦無法證明設若原告設立護欄、其即
不致於撞損系爭立鐘器皿之事實,則其就此所辯,殊無可取
,本院仍難採憑。

舊 2016-12-22, 02:04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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