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 在於 保固期 所謂保固履行。
我們偉大的政府,消保官。早就墮落以久。
針對買賣行為,於民法第349條規範了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明文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即出賣人具有出賣該物的權利,如果有第三人出面主張其就買賣之標的物具有其他權利,例如所有權時,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跟廠商揮 算了,Cost Down 早就變成習慣。
不意外。現在廠商 在於商品保固。
寧可品質好一點,也不要出保固,這是第一選擇。
在來送修就看人品了,

華碩客服 並無法指揮維修工程單位。也許管道不通,同理可推,送修INTEL 商品 我還沒被刁過。
INTEL品牌大,能夠承受商品良率產生的費用支出。
臺灣企業毫無品牌概念,(有時候會以人為因素出發點) 保固自然就變成空談。
老是在檢測商品,都不會附上 檢測結果。
好比個人認識手機 維修商。有些商品 跟本就是出產就有問題。(這點 扯遠了一點)
而這只有維修商知道 授權維修知道,知情的人知道。
至於華碩維修據點,連個WIFI熱點 都不放,以前還有咖啡 茶包之類。
現在通通在一起,只要是華碩的品牌商品。
臺灣販售商品 對於消費者而言,需要好的服務嗎?!

保用:本文所謂的保用,係指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
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減少或滅失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他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