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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ley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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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懷碩》少數人不能顛覆社會價值觀----轉貼自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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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還蠻有道理的...


西方一位26歲女子經過千刀萬剮整形,使其腰細如蜂,胸、臀膨若汽球,電視新聞展現這一超級「性感」尤物,令人有多層面的驚愕。西方文化自恃人定勝天,追求感官慾望極大化的滿足。這是西方現代文化最極端的呈現,與中國文化的價值觀念是強烈的反差。

西方文化主導世界2、300年來,已造成今日全球生態環境的敗壞與人文道德的沉淪,在此驚愕中,可以追索今日世界危局的源頭。中國文化尊崇自然,行中庸之道,對慾望的節制,不令氾濫成災。古希臘文化與此大致相近。但在近代功利主義的西方文化衝擊之下,中華文化相當程度西化。因為民族性的差異,在人文教化與價值觀念等核心層面,中西各有追求,也各有堅持。尤其在對待家庭倫理、性、同性戀與死刑等問題,必不可能,不必要,也不應該全球一致。

以歐美為「先進」,為全球化的「標準」,是對國族文化差異的無知,民族文化的自卑,也等於以西方為文化上的「宗主國」,自居附庸的地位。近日所謂「同性婚姻」、「婚姻平權」,更是對民族文化主體性的放棄與踐踏。這樣說並不表示我們對同性愛有任何不尊重。

自古可稱為「婚姻」者是指男女娶嫁之事。「嫁謂女適夫,娶謂男娶女。婚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所以「同性婚姻」與「婚姻平權」的說詞是觀念的錯亂。當代同性相愛,屬個人自由範圍,他人無置喙、干涉餘地;同性間建立親密關係,以至組織家庭,養育下一代以及分擔扶、養之責任與財產繼承等等權利義務問題,應尋求在傳統兩性婚姻與傳統家庭之外有另一套法律之規範,以保障同性伴侶間與異性婚姻同等的地位與權利,現在完全可以得到社會普遍的認同。

但是,若要修改《民法》,把同性的結合也稱為「婚姻」,是名不符實、觀念錯亂;也有認為為了兌現政客「選前承諾」,那是以小我犧牲大我;連有人引用德國的「同性伴侶法」都不被「民法派」所接受。這便是霸道。

平心而論,選舉前的承諾與現在民意代表之爭議,都只是一時的、少數暫時掌權的人的「利益」。有關死刑與婚姻、家庭、同性戀等法律上平等的權益等問題,憑什麼少數人一時的意向便可以動手顛覆倫理的秩序與社會的穩定?在民主選舉制度之下,掌權者既然不可能永遠在位,而意識形態與政治利益隨不同黨派的盤算而有不同的主張,等於將民眾的福祉與國家的安定建基於動盪不定的政治博奕上,此豈是治國之良方?何況此問題還牽涉到國族文化的光榮、尊嚴與歸屬感是否不受損傷?也即文化傳統的根脈是否受到斲喪?中國文化絕不可能也不願意發展到如本文開頭誇張的性感異形人那樣的可怕地步,就因為我們有自己國族的文化基因,有中國人的自尊自信。斷不能以西潮是尚。

同性戀在中外過去受到歧視,甚至迫害。不論如何,今天在人道的立場上是不可容忍的,但追求平權如果到了錯亂、荒謬的地步,又如何能稱為正確?衡盱宇宙萬物並不生而平等,並不生而自由。自由平等只是有靈性的人崇高的理想與追求。在軍隊與許多工作的性質(如獄官、飛行員、重量級體力等工作),多數以男性為宜。這種男女分工不能看作歧視。而同性戀乃至組織類似夫妻的家庭,若不能視為「異常」,也應承認只是少數。可以得到尊重與法律的保護,但不能積極宣揚、鼓勵與贊助。同志之間不能生育,天生沒有絕對「平權」,難道就要打倒上帝?若然,又於事何補?

我們不能找到一個標準的「正常人」,有如我們知道宇宙並不存在一個標準的「圓」。所以,每個人都不是絕對「正常」,多少有些「異常」,所以一切器官個個都百分之百正常、完美、絕對標準是不可能的。在性的方面,各式各樣的偏差與「異常」也是稀鬆平常的事。為什麼為爭人權的平等便連某種「異常」的客觀事實都要強力否認與抹殺?這是多數人對霸道的「同志」最不能諒解的一點。

我們對同志不應輕視或歧視,但是如果我們對積極從病理、心理努力矯正性心理的異常這件事認為是對同性戀的歧視、侮辱與汙蔑,那麼我們便要理解在急速少子化、人口老化的當代趨勢中,長遠來看,我們不啻主動放任國族走向絕種的未來。

如果我們一切隨「潮流」(過去2000年中國文化居上風,近2、300年世界潮流都由歐美主導。從現代主義到後現代主義一切「潮流」由西方而生),且看看歐洲與美國社會近日的景象,我們便要考慮是否願隨其沒落而沒落。中國文化若沒有獨特的光榮與意義,「台灣的主體性」更是虛妄的泡影。有關對於人生歸屬、價值、倫理、家庭與性關係等等大事的法律與規範,我們豈能任由一時的政客與迷茫的大眾草率決定,整個社會無人關切。
舊 2016-12-16, 12:05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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