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維持法治社會, 就是有一定的成本
這個'浪費'就是成本
我國的法律一開始從無到有很多都是抄來的改的, 當初這樣的設計也一定有它的道理
報廢掉無利可圖; 有利可圖的時候 很多人會鑽各種途徑來獲取, 然後你為了防弊 增加的時間/金錢/作業流程/人力 就會遠大於該物品沒有報廢的價值
小弟公司大概每個兩三年就會有報廢品要統一處理, 老闆也覺得把那些東西敲掉很可惜
但是如果不是照國稅局的方式來玩,........... 把東西報廢掉 帳上沒有那批料, 但是實質上還是有料可以賣錢
那如果全台灣的公司企業都這樣玩?